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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天税法资讯(2026年第1期)

2026-02-04


新规速递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2026年1月30日公布)


财政部、国税总局在本公告中公布了《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主要是为了配合《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而对现行政策和做法进行“延续”和汇总明确。本次实质性变化集中在电信服务领域,将“手机流量服务”“短信和彩信服务”“宽带接入”服务,纳入基础电信服务,适用税率9%,而在此前,该等服务属于增值电信服务(税率6%);本次其余变化多为税目结构的归并或细微调整,如:将过渡性表述的“现代服务”并入“生产生活服务”,将“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改称为“其他无形资产”。2026年9号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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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2026年1月30日公布)


在《增值税法》施行后,为政策平稳过渡之目的,财政部、国税总局通过2026年第10号公告,系统性梳理了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国内增值税优惠政策,并以2026年第10号这一份文件的形式,替代过去增值税优惠的绝大多数零散文件,即:自2026年10号公告于2026年1月1日实施之日起,除本公告和《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外,在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这相当于为纳税人汇总了一份系统性政策地图。


2026年第10号公告主要涉及增值税优惠政策包括: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免征增值税项目、简易计税的适用、销项税额的计算等。需要提示注意的是,2026年10号公告中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包括长期有效的,也包括阶段性延续的(如有效期截至2027年12月31日),对于后者在到期后的政策走向有待未来政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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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2026年1月30日公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26年11号公告中,对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业务、适用消费税退(免)税、免税或者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其他规定等,分别作出明确规定。该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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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2026年1月30日公布)


财政部、国税总局2026年第12号公告明确自《增值税法》实施后,纳税人发生金融商品转让、客运场站服务、航空运输及相关代理服务、境外单位境内开展考试、签证代理服务、进口代理免税货物等八类特定应税交易时,将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同时,根据该规定扣除的价款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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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2026年1月30日公布)


国税总局针对“财税公告2026年第10号”中有关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颁布本公告。其中,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的,也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针对“财税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的自然人适用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的情形,该公告则明确六类适用情形,包括:自然人取得国债等利息收入、出租不动产、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保险代理/证券经纪人/信用卡/旅游行业代理人、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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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2026年1月30日公布)


针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同步公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该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且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等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公告》对不同时期出台的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进行了归并整合,形成统一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出口退(免)税备案、申报、办理及服务管理等事项,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管理,有利于纳税人全面理解掌握、规范高效遵从。


《公告》优化调整了退(免)税流程。以往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须在变更前结清已发生出口业务的退(免)税款,变更后不得再就此前业务申报退(免)税。《公告》以风险可控为前提,优化调整了备案变更流程,针对纳税人因暂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等客观因素,确实无法及时结清税款,或因不熟悉政策,备案时误选与自身经营模式不匹配的退(免)税办法等特殊情况,允许纳税人先行办理备案变更,待变更后再按照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公告》简并优化出口退(免)税办理方式,以大数据、新技术为依托,进一步便利纳税人高效办理出口退(免)税。此外,《公告》进一步明确,外贸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应当参照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要求,按照《公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申报免抵退税;纳税人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当在发生的当月或者次月用负数冲减原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冲减后,当期应退(免)税额为负数的,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应当结转下期继续抵减,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应当缴回税款;应退(免)税额为正数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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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2026年1月1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为有效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2026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废止2017年12月29日公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


《公告》理清了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主体以及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主体: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外,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此外,《公告》明确了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所需的材料及时限要求,对纳税人类型变化的具体情形作出了具体说明,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特别提示,《2号公告》明确,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


《2号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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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管理办法》(交运规〔2026〕1号,2026年1月23日公布)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已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失效,2026年1月23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并于当日开始实施。


《新办法》包括四章、32条,涵盖定义、原则、准入条件、平台义务、涉税合规要求、制度化跨部门协同监管等内容。《新办法》对网络货运承运平台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运费支付、交易规则制定、数据算法等提出了明确要求;调整了网络货运承运平台依法依规纳税的有关表述,明确网络货运承运平台代办税费申报和缴纳义务,以及相关涉税信息记录要求;明确了监测信息报送要求、传输方式以及部门信息共享等有关规定。


在涉税合规方面,《新办法》要求网络货运承运平台记录实际承运人、托运人的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保存相关涉税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相关涉税资料(包括属于涉税资料的相关信息)应当保存十年;要求网络货运承运平台按照相关规定应当代办税费申报和缴纳事项的,履行代办税费申报和缴纳义务。


《新办法》提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务数据共享的有关要求与同级税务部门共享单证信息,并上传至交通运输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共享相关监测信息,并建立常态化会商机制,加强工作沟通和联动协调,及时处置和化解风险,引导网络货运承运平台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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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号,2026年1月15日发布)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以下简称"原公告")已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失效,2026年1月1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新公告")并于202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与《原公告》相比,《新公告》仅发生两处变化:其一,要求享受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缴费人,留存《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托育机构备案回执》、与社区组织签订的服务协议,以及能够证明向所在社区管理居民提供服务的资料等备查。明确未按照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资料存在虚假情况的,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税费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处理;其二,制度化跨部门协同,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省级民政、卫生健康、商务部门定期向省级税务等部门共享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机构的必要信息,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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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新闻


1

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2026年1月28日,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对2025年的工作成果进行了梳理,在税费收入、税费征管、税务领域改革、税务合规管理以及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有力成果。会议强调,“十五五”期间,税务系统要以一体推进依法治税、以数治税、从严治税为基本路径,以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为重要抓手,依法依规依税源征税收费,深入纠治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和“开票经济”;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改革,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鼓励支持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职工保险;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运用八部门联合打击工作机制,严肃查处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骗享税费优惠和成品油等领域偷逃税违法行为;引导合规遵从,持续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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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推动“两个责任”贯通协同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与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召开专题会商会议,研究推动一体防范税收风险、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


2025年,全国税务系统纪检机构共牵头开展一案双查4027件,处理处分3885人次;纪检机构向稽查等部门移交倒查企业数1367个,查实存在涉税不当得利问题企业512个,全国税务系统督察内审部门向纪检机构移交问题线索3269条,同比增长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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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案例


1

上海市税务部门依法对“拼多多”未按规定报送涉税信息进行处罚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平台运营主体)未按照《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的要求报送涉税信息,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企业虽已进行整改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该局依法依规对“拼多多”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在2025年发布实施后,“拼多多”未按照要求报送2025年第三季度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在2025年11月依法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就此,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依法依规对“拼多多”处以10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涉税信息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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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起涉税中介参与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


2026年1月21日,福建龙岩、宁德两地税务部门依法查处并曝光2起涉税中介参与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


(1)涉税中介长汀县富二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参与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龙岩市税务局通过大数据分析比对,发现辖区32家服装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等高度重合,交叉任职,且任职于同一家涉税中介公司。经查实,该公司协助32家服装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9万份,价税合计11.19亿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41份,价税合计534.64万元。2025年6月,长汀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沈富二等6名从业人员及涉案团伙成员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七年不等,并处罚金共计134.40万元。税务部门对涉案服装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定性为虚开,对涉案物流企业的虚开发票行为另案查处。下游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涉税中介福安市荣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陈丽玉参与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通过信息比对,检查人员发现涉案企业中有10户茶企均由同家涉税中介机构荣烨公司代理记账。经交叉比对分析发现,涉案的多个银行账户存在资金往来频繁、短期内多次大额取现的异常情形。经查实,荣烨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丽玉协助犯罪团伙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3.62万份,涉及金额7.58亿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985份,价税合计7.57亿元,同时荣烨公司还存在隐匿收入153.30万元的行为。2024年12月,福安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陈丽玉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6万元。2025年12月,税务部门依法处理处罚荣烨公司偷税行为,对其所代理的10户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定性为虚开。下游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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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vsport体育编写本税收简报目的仅为帮助大家了解税收法规及/或该领域重大事件的动态和发展。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并不代表我们的法律意见或法律建议。如您希望获得专业意见,请向我们的税务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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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陶姗 、徐仲锋
本期编辑成员:陶姗、徐仲锋、缐柏彤、杜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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